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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組織章程

中國文化大學卡通漫畫社組織章程

章程最新修訂日期:20175月經第二十五屆幹部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定名為「私立中國文化大學卡通漫畫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章程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及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三條:本社為學藝類社團,以接觸卡通、漫畫、電玩等其他相關事務,聯繫社員情感,並推展相關活動為宗旨。

第四條:本社社址設於本校大恩館地下一樓社團聯合辦公室。

第二章   社員

第五條:凡對卡通、漫畫、電玩等 相關事物有興趣者,皆可以成為本社社員。

第六條:本社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社員大會並得以議決本社之重大議案。

二、行使本社之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權利。

三、參與本社舉辦之活動。

四、被選舉為本社幹部。

五、借閱本社之圖書、影片(包含外借)。

六、本社社員之權利採終身制。

七、本社社員得參與增修本章程。

八、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本社社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出席社員大會。

二、遵守本章程及本社決議案。

三、擔任本社委派之職務。

四、繳納社費。

第八條:社員未盡其義務或嚴重損害社譽者,得經社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開除其社籍。社員被開除社籍或退社時,不退還已繳之社費。

第九條: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條:社員大會招開規定:

一、本社社員大會分為定期大會與臨時大會兩種,由社長召集之。

二、本社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臨時大會於社長認為必要或經當屆在校社員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得以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三、社員大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所有社員。臨時大會之召開應於三日前通知。

四、社員大會之決議應有當屆在校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之實施。

社員大會決議含下列事項:

(一)社團宗旨之變更

(二)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三)社員之除名

(四)重要財產之處分(重要財產指本社各項活動必須之器材)

(五)社長之罷免

(六)團體之解散

(七)其他和社員權利義務有相關事項者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本社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領導幹部、總理社務。

第十二條:社長因故缺位時,由活動副社代理其職權,其任期至下屆社長選出為止。

第十三條:本社社長下設行政副社長、活動副社長、執行秘書、總務、美宣、文書、動畫班、漫畫班、Cos班、影片部等幹部,由社長視實際情況做增減。

第十四條:本社各幹部職務如下:

一、行政副社長:負責協調各組行政與各類申請工作,例如例行活動及活動場地之接洽和報備,並協助社長處理社內行政事務。

二、活動副社長:負責各項社團活動企劃及執行,並協助社內幹部之事務運作。

三、執行秘書:負責本社會議通知與紀錄,並協助社長工作及公關事務之推動,及督導社內幹部之事務執行。

四、總務:總理本社一切財物收支,並負責彙整各項預算決算。

五、美宣:負責社內美工、活動之宣傳及相關事務執行。

六、文書:負責社訊之製作與發行,及相關文件印出與整理。

七、動畫班:負責本社動畫之放映及其他相關活動。

八、漫畫班:負責本社漫畫之教學及其他相關活動。

九、Cos班:負責本社Cosplay教學及其他相關活動。

十、影片部:負責本社卡O大會影片剪輯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十五條:除社長及副社長外,社內各幹部之人數得依照情況作增減。

第十六條:社長應於每學年的第一學期召開幹部會議,議決當屆是否製作社刊。幹部會議須當屆幹部總數三分之二出席,並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成立。如成立須設立社刊編輯組,由社長擔任招集人,並由社長指派相關幹部及人員協助社刊製作。

第十七條:社長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指派社團網頁跟討論區管理員。管理員負責維護及更新社團網頁與討論區資料。

第四章   幹部之選舉罷免

第十八條:本社社長任期為一年,社長不得連選連任,其他幹部不在此限。幹部由社長直選。

第十九條: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社大前一至二個月,該屆社長與幹部需組成選舉委員會,以辦理下一屆社長之選舉活動,並訂立選舉活動辦法。當選者需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修業滿一學期以上,且無下列情事者為限:

一、受校規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最近一學期之操行成績低於七十五分者。

三、最近一學期之學業總成績低於六十分者。

第二十條:選舉委員須保持中立,社員得自由參加競選。

第二十一條:兩人以上(含兩人)競選社長時,以得票數高票者當選。

第二十二條:新任社長需在當選後三日提出幹部名單公佈之,並於該學年第二學之期末社大前完成交接。

第二十三條:除社長罷免須經社員大會議決之外,其餘幹部之罷免須招開幹部會議得以罷免之。幹部會議須當屆幹部總數三分之二出席,並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幹部罷免案始得成立。

第五章   財務

第二十四條:本社財務來源如下:

一、社費

二、各項補助與募捐

三、本社之事業收入

第二十五條:本社之社員應繳納一次新台幣柒百元整之社費,並領取蓋有本社社章之社員證以玆證明,始成為本社正式社員及享有各項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六條:本社社費為新台幣柒百元整,若所收取社費的金額有所改變,需經社員大會決議之。

第二十七條:中低收入戶學生於入社時得申請免除其社費,一個月內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辦理減免手續,逾期則不受理。

第二十八條:本社之開銷,須領有發票或收據並打上統一編號:29903203,才得以向總務申請社費核銷之。

第二十九條:社費的收取和各種校內外勸募,非經幹部會議或社員大會,不得進行。

第三十條:社團解散時,應先償還債務,使得分配剩餘財產。剩餘財產分配之 方法,應經社員大會決議,並呈報輔導單位同意後行之。

第三十一條:總務必須在社員大會公佈近期社團之財務狀況。

第三十二條:社員如因任何事由而無法繼續參與社團而須退出時,得申請退費,但不得於之後參與社團各類活動,如有繼續參加者,應繳交規定社費。

第三十三條:社員退費,以申請加入社團並繳交社費後一個月為限,參加本社社 團課程一個禮拜後申請退費,可退回社費四分之三,參加社團課程兩個禮拜,退回二分之一,超過一個月者,將不予退費。但若申請加入社團後,一個月內皆無參加任何社團課程者,可全額退費。

第三十四條:退費申請,需由社長同意後才可退費,並須通知幹部全員,並由總 務另做通知並收回社員證。

第六章   財產

第三十五條:本社之財產由幹部會議議決處分之,但若涉及重要財產則由社員大會 決議處分之。

第三十六條:本社財產之添購須經幹部會議議決同意之,若必要者,則送交社員大會議決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為社員最高行政法規,任何本社之決議案與本章程牴觸無效。

第三十八條:新任幹部須於該學年第二學期期末社員大會前完成職務交接,並於期末社員大會正式交接。

第三十九條:每一位退休幹部皆為社團諮詢,但不具有直接干涉社團事務之權限。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呈報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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